防科党发〔2016〕60号
各部门、各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学校党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
2016年11月29日
防灾科技学院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强化纪律观念和组织意识,更好地推进学院的建设发展,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规定和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既是保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内容,也是充分发扬民主的具体体现,更是检验一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合格与不合格的试金石。
第三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干部要坚持党性原则,牢记使命、忠实履职,强化组织观念和程序观念,严守组织纪律,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
第四条 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本部门以下几方面:
(一)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情况,包括落实中央重要会议精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或批示精神情况。
(二)贯彻中国地震局党组或中共教育部党组的决策部署情况,包括落实重要会议精神、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或批示精神情况。
(三)涉及学校工作方面的重要部署、重要动态、重大活动情况,包括拟出台的重大部署、主要措施及带有倾向性的突出问题等。
(四)突发性重大事件或事故情况,包括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校园安全稳定的事件等。
(五)重要外事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对外交往的有关事项。
(六)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包括参加各类节庆、论坛等活动情况,个人外出请假报备、家庭办理红白喜事情况和按照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
(七)重要来宾、重要时期或敏感时段的有关重要情况。
(八)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坚持逐级请示、报告和分级按职负责,一般不越级请示、报告。
第六条 凡本级无权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上级党和有关领导,不能自作主张、各行其是。
第七条 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事前能报告的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上级或领导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中和事后必须及时报告。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必须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或报送信息,随时续报或事后补报。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事项报告表。
第九条如需请示报告的事项,处级及以上干部除向本级党组织报告外,同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请示、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责权一致、及时准确的原则,以口头、电话和书面形式进行,坚决杜绝先做后报、边做边报、甚至做而不报。
第十一条 请示、报告制度是组织纪律的重要方面,不得一事多头请示,不得把一件需要请示的大事分解成一件一件可以不请示的小事,不得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或领导的指示决定和答复。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将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抽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情况,并不定期对请示报告执行情况、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对没有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对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的,将按违纪对待,严肃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