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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

2010年02月25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进学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自身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学院的工作大局,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将党性教育和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健全工作体制,创新工作模式,努力建设一支学习型干部队伍,为防灾科技学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按照“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部,用现代科技知识和管理技能充实干部,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干部,着力提高全院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校干部队伍。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委组织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和党校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实施和检查督促学院干部教育培训的常规性工作,落实党委确定的培训计划,协助上级党组织建立院级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档案,负责建立学院中层及以下干部的学习培训档案,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制定理论学习计划,重点抓好中层以上干部的学习。

第六条  各干部所在部门要从大局和长远考虑,通力支持和配合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干部教育培训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类别、内容

第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为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重点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八条  干部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自主选学、在职自学和其他培训。

第九条  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或提任前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党委理论中心组集中学习研讨时间每年不少于12天。

第十条  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以政策法规、领导科学、业务知识、文化素养等为基本内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三条  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全院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第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要着眼于建立干部终身学习、持续学习机制,不断改进和创新培训方式。

 

第四章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职责、经费

第十九条  党校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随着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研究制订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定额和标准,规范经费管理,加强效益评估,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章  管理、考核与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学院根据上级下达的调训任务,按调训计划要求抽调干部参加培训,确保组织调训任务的完成。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调训期间,干部所在部门原则上不得安排出差、出国等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制度。研究建立教育培训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职责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坚持干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察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坚持任职培训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必须把参加任职培训作为民主推荐的资格条件。对于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向上级呈报请示时,必须附其参加培训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院党委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筹安排,整体部署,组织实施。努力为干部创造良好的教育培训条件,解决干部在教育培训中的实际问题。院党政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参加教育培训。

 

第六章  监督、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及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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