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简称“两项法规”)精神,及中组部和中国地震局党组对2019年有关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含保留正处待遇的中层干部)。
二、填报方式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到后,请务必认真阅读本通知、填报注意事项,以及报告表填表须知、分项说明、相关纪律规定后,再仔细填报。填报后于1月21日前送党委组织部(410室)。
三、有关要求
(一)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涉及干部切身利益,请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两项法规”,确保如实填报。发现漏报行为,轻则批评教育,重则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发现瞒报行为,轻则诫勉,重则给予免职、降职等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3条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关制度规定、惩戒措施、填报要求,请向家属宣传到位、沟通到位,必要时向相关机构咨询确认,不要凭印象、靠估计填报。填报时,字迹工整,易于辨认,全面准确;有涂改的,请在涂改处签字确认。
(三)按规定要求,即使本人在2018年度已经即时报告过的事项,本次仍需填报。本次年度集中填报后,发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在事后30日内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1.本人的婚姻情况;
2.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3.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四)及时报告材料主要包括:
1.有关事项变化情况报告。抬头是校党委,内容是本人有关事项变化具体情况,事后超过30日补报的请说明原因。落款是本人签字并标注日期。
2.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封面(本人签字+标注日期)。报告电子版可从附件2下载。
3.具体事项变化页(本人签字+标注日期)。
4.上述材料本人标注的日期需一致。
联系人:赵会朋,电话:010-61596172。
附件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报注意事项.doc
附件2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电子版.pdf
党委组织部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