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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代会代表任期制的实施办法

2012年06月05日 00:00  点击:[]

 

中国共产党防灾科技学院代表大会

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

防科党发〔201225

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党代表)任期制

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党代表每届任期与学院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二、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各方面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1.在学院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听取和审查党委、纪委报告;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在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2.了解学院党委、纪委以及各基层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3.向学院党代表大会或者学校党委就学院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学院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5.参加学院党代表大会或者党委组织的活动;

6.受学院党代表大会或者党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三、党代表开展工作的主要制度

党代表主要通过参加学院党代表大会和学院党委组织的活动履行代表职责。

(一)党代表提案制度。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可以联名(一人提出,五人及以上附议)以书面形式向大会提出属于学院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二)党代表提议制度。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通过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学院党委提出属于学院党代表大会和学院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学院党委对党代表提出的提议应当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在三个月内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三)向党代表通报情况制度。学院党委每年向党代表通报一次有关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通报可采取印发情况通报、简报、工作通讯等方式,必要时还可以召集有关代表召开情况通报会。

(四)向党代表征求意见制度。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的意见;学院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就党委、纪委报告稿征求本届和下一届党代表的意见。学院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征求党代表的意见;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学院党委会等会议,对学院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党代表根据学院党委安排,可以参加对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考核和对学校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学院党委会工作的评议。

(五)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制度。党代表应采取适当方式与本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六)党代表调查研究制度。党代表受学院党代表大会和党委的委托,可以在本单位对涉及学院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四、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学院党委成立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党代表联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党代表大会的筹备与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党代表开展调查研究、向代表征求意见建议和通报情况等工作;制定党代表任期制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党代表培训;负责学院党代表日常联络等工作;指导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做好党代表任期制的相关工作;做好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学院党委将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开展党代表工作培训。

学院党委为党代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时间保证,经费由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各单位应对党代表参加学院党代表大会和党安排的活动给予时间保障。

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党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学院党委将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妨碍党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党代表开展工作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一)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1.受党内外处分的;

2.被停止党籍,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3.辞去代表职务并被接受的。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基层党组织提出,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二)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1.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因工作调动、毕业等原因调离学院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

2.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

六、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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